民营企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主体:
-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订,本罪的犯罪主体已扩展至包含董监高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这意味着,不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的国家出资企业,还是集体和私营的公司、企业以及一人独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公司、企业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这一修订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的完善,实现了对民营企业的同等保护。
主观方面:
- 行为人必须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而仍然故意实施,以期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客观方面:
-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等。这些行为必须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利用职务便利”应重点考虑行为人的职责内容。即使行为人名义上担任了某个职务,但如果其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不负有对应工作职责,那么不能简单地认定其具有相应职务。相反,如果行为人虽未被任命为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职务,但其受公司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委托,或因岗位本身职责特性具有一定管理职责,那么也应从行为人受委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界定其身份。
“亲友”的认定:
- “亲友”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和一般人的认识综合考量。“亲”通常指的是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友”的范围则相对宽泛,但一般不应扩大至“他人”,也不应限定双方之间关系密切的程度。实践中,对于“友”的认定,可以结合双方交往的频率、深度以及一般人的认识来合理把握限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
- 本罪中“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一般应限定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范围。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企业还是集体、私营公司、企业等,均需满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当然,如果经过公司同意的有关关联交易行为是允许的,即使侵害了企业利益、造成企业损失,也不应当认定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对于“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认定,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数值来把握“明显”的幅度,结合一般人的认知和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 本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存在差异。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的行为人积极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直接获利,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人将本公司的经营内容交由亲友经营并获利,自己从其中获得报酬,并未通过经营活动直接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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