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婚介介绍产生的纠纷定什么案由-许莉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婚姻家庭

设婚介介绍产生的纠纷,其案由的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一般可能定为合同纠纷。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可能定为不当得利纠纷的情况

若婚介介绍人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却收取了介绍费,且该费用没有法律根据,那么这种收取费用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需要具体证据来支持不当得利的认定。

二、可能定为居间合同纠纷的情况(但实践中存在争议)

  1. 居间合同定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合同法》第424条,现已被《民法典》吸收),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争议点:虽然从表面上看,婚介介绍人的行为符合居间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其内容受社会伦理规范较多,且《民法典》明确把婚姻关系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因此,婚姻介绍合同是否属于居间合同,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3. 实践倾向:尽管存在争议,但部分观点认为,如果婚介介绍人的行为确实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可以视为无名合同,并参照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然而,这种观点并非绝对,且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诸多挑战。

三、更倾向于定为合同纠纷的情况

  1. 合同纠纷定义: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争议。在婚介介绍纠纷中,如果双方存在明确的合意(如口头或书面协议),且该合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纠纷可以视为合同纠纷。

  2. 理由:

    • 婚姻介绍虽然涉及人身关系,但双方之间的合意(如支付介绍费以获取婚姻介绍服务)仍然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婚介介绍人的行为虽然特殊,但并未改变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因此,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时,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婚姻介绍案件不能定为居间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以二级案由即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审理。

四、建议

  • 明确合同条款:在接受婚介服务时,建议双方明确合同条款,包括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
  • 保留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诉讼或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纠纷复杂或难以解决,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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