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不得称为细则。
一. 规章的命名规则
-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部分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规定,通常作为规章的配套文件,其本身并不属于规章的范畴。因此,规章的命名中不应包含“细则”字样。
二. 实例说明
- 例如,某政府部门想要制定一项关于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那么这项规定的名称可以是“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但不能命名为“食品安全管理细则”,因为后者会被视为对某一已存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化规定,而非独立的规章。
综上所述,规章的命名有严格的规则,不得称为细则。这是为了保持法规体系的清晰和一致,避免混淆和误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