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是什么-周定国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是关于定密责任人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一. 法定定密责任人

  • 定义: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
  • 职责:负责审核批准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二. 指定定密责任人

  • 定义: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可以明确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
  • 职责:指定定密责任人同样需要承担定密工作,并接受定密培训,以确保其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三. 定密培训与要求

  • 定密培训:定密责任人、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这是确保其能够正确履行定密职责的重要措施。

  • 要求:定密责任人需要熟悉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定密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 例如,某政府机关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时,其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定密责任人,需要审核批准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该机关还可能指定其他负责人或内设机构负责人作为指定定密责任人,以协助处理定密工作。这些定密责任人在履行职责前,都需要接受定密培训,以确保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保密法律法规。

我建议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