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细则-张津川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刑事辩护

关于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细则,主要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来执行。以下是实施细则的要点:

一. 打击对象与行为

  1. 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这些行为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
  2. 不构成犯罪但妨害执行的行为:对这类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司法拘留惩戒的,由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若行为人逃匿,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并送交拘留所进行拘留。

二. 移送与审查流程

  1. 犯罪线索移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各地人民法院应在11月底前将有关犯罪线索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
  2.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快工作节奏,确保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案件在12月底前移送审查起诉。
  3. 提起公诉与审判:人民检察院应在2015年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确保绝大多数案件在2015年3月底前宣判。

三. 逃匿行为人的处理 对需要进行司法拘留但行为人逃匿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将拘留决定书连同相关材料于11月底前移交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力量进行查找。发现行为人的,应当立即进行控制并将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

四. 专项行动时间 整个专项行动从近期开始至2015年3月结束。

我建议相关当事人或公众应充分了解这一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配合专项行动的开展,同时也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