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当物抵押又提供保证的典当行为-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经济纠纷

提供当物抵押又提供保证的典当行为,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 混合担保的处理原则

  1. 有约定的情形:

    • 处理原则: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
  2.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应先行使物的担保。
    • 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由当事人选择行使。

二. 典当行为中的混合担保处理

  1. 当户自己提供当物抵押又提供保证:

    • 处理原则:依据上述规定,绝当后典当行仅能就当户自己提供的当物先实现债权,不足债权由保证人承担。
  2. 第三人提供当物抵押,当户又提供保证:

    • 处理原则:依据上述规定,典当行有权选择就第三人提供的当物或保证先实现债权。实务中,对于第三人提供当物的情形,大多认可应遵从《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

三. 我的观点

在典当行为中,若同时存在当物抵押和保证的混合担保情况,典当行和当户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实现顺序,以避免后续纠纷。若未明确约定,典当行在处理绝当后债权实现时,应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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