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向个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法律依据-章商秋子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不能向个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法律依据,这主要基于我国的增值税相关法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用于记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发票。它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消费者个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通常不是为了再销售或进行其他应税活动,而是为了个人消费,因此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也就不需要开具专票。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也不得开具专票,比如:

  1.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3. 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5.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并采用简易计税的;
  6.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减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7. 纳税人销售旧货等。

但针对您具体的问题,即不能向个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法律依据,主要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这一规定。它明确指出了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清晰、详细、有深度地解答您的疑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