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法院的释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其法律后果。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
- 鉴定的范围:涉及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等建设工程行业的专门性问题产生争议时,需要引入专业判断来帮助法院查明事实,这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前提条件之一。此外,如建设工程中的安全事故、工期等工程专业问题也可以属于鉴定范围。
- 法院的决定权:当法院遇到法律专业问题之外的行业专门问题时,需要相关的专业技术支持来帮助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判。是否启动鉴定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来行使。
- 例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法院认为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判定工程质量,此时即可启动鉴定程序。
二. 法院的释明义务
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如果认为涉及到的争议问题属于建筑行业的专门问题,需要由第三方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应当向当事人及时说明,并指出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属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
- 例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需要通过鉴定来明确,此时法院应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即通常是主张工程质量有问题的一方,有义务提出鉴定申请。
三.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其法律后果
- 申请鉴定的义务:当事人如果经法院释明后拒绝申请鉴定的,或虽有鉴定申请但未全面履行完毕鉴定程序要求,如未缴纳鉴定费用、未提交鉴定所需材料等,均属于拒绝鉴定、拒绝举证。
- 举证不能的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未履行举证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其主张的事实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定。
- 例如,在某案中,原告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申请鉴定,但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此时,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关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重视法院对鉴定的释明和指导,及时、全面地履行举证责任,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法院也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