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例子-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9-25 刑事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下面,我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进一步阐释这一原则。

例子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监为了公司少缴税款,指使采购员通过公司供应商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段,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从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涉案人员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和举行公开听证后,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对该公司和相关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在这个案例中,涉案人员因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以得到了从宽处理。

例子二:故意伤害案

钱某与被害人在吃饭时因敬酒发生争吵。在两人厮打过程中,钱某用刀刺中被害人胸部、腹部,导致被害人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钱某还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检察机关以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当庭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个案例中,钱某因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所以得到了从宽处理。

例子三:盗窃案中的反悔情况

琚某入室窃取了被害人的贵金属制品和现金。在审查起诉阶段,琚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然而,后来琚某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因此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琚某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诉,导致原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已不存在。为保障案件公正审判,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经重新审理,维持了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定性,但依法改判了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为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这个案例说明,认罪认罚后反悔并上诉的,可能会导致从宽处理的基础丧失,从而面临更重的刑罚。

例子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林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为依托,通过招募股东、吸收业务员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其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检察机关在处理此案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林某从严惩处,建议法庭依法不予从宽。林某等人上诉后,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这个案例表明,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处罚。

法律建议与注意事项

  1. 自愿性:认罪认罚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受到任何强迫或威胁。
  2. 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 接受处罚:认罪认罚包括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或愿意接受司法机关裁判确定的刑罚。
  4. 程序保障: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5. 反悔机制:虽然认罪认罚后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并上诉的,可能会导致从宽处理的基础丧失。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作为专业律师,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