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不从宽的情形-包思博律师|法行宝
2026-07-17 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从宽处理。以下是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种主要情形:

  1. 犯罪性质恶劣与后果严重:

    • 当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如故意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者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如环境污染导致生态不可逆转破坏、金融诈骗致众多被害人倾家荡产等,这些案件基于罪行本身的严重程度和对社会秩序、公众安全感的破坏,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可能不从宽处理。
  2. 违背认罪认罚的实质要求:

    • 虚假认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表面上认罪,但实际上是为了逃避更严厉的处罚而虚假承认犯罪事实,非出于真诚悔罪,那么这种认罪是不被认可的,自然不能从宽处理。
    • 认罚不真实:虽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未实际履行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义务,无法体现认罚诚意,同样不能从宽。
  3. 累犯和特定再犯:

    • 累犯,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再犯风险较高,即便认罪认罚,通常也不从宽处罚。
    • 特定再犯,如因特定毒品犯罪被判刑后又犯同类犯罪的犯罪分子,也面临同样的处理原则。
  4. 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规定:

    •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如故意拖延诉讼进程、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即便认罪认罚,也不能给予从宽处理。
  5. 特殊人群与未成年保护:

    •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其精神状态可能无法完全理解行为及其后果,认罪认罚不能作为从宽依据。
    •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也不应适用从宽制度。
  6. 行为不构成犯罪:

    • 若经调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那么自然无需对其认罪认罚进行从宽处理。
  7. 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明确列举外,其他所有不适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比如案件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

总结与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需严谨审慎,必须确保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对于不符合从宽条件的案件,应依法严格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在面对刑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真诚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罪行,并尽力履行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义务,以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