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是什么-石岳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具体内容是关于土地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职责与权限。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土地监察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土地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对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情况进行检查、询问,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查阅、复制与土地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证件、账簿和其他资料;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取证时,可以暂停办理其与本案有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二. 法条解读

  1. 执法证件出示:土地监察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和执法权限。

  2. 监督检查权限:土地监察人员有权对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情况进行检查、询问,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这表明土地监察人员具有广泛的监督检查权限。

  3. 现场勘测与资料复制:土地监察人员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并查阅、复制与土地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证件、账簿和其他资料,这是为了收集证据,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取证时,土地监察人员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造成更大的损失。

  5.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对有证据证明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取证时,土地监察人员可以暂停办理其与本案有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这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通过合法形式得到掩盖或继续发展。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土地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职责与权限,旨在确保土地执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