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行政处罚-何虎律师|法行宝
2025-09-25 侵权纠纷

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没收。
  2. 罚款: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例如,若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为10万元,则可能面临2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
  3. 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对于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场所,相关部门将责令其关闭。
  4. 吊销相关证照:情节严重的,将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5.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际案例与处罚力度

以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处理的王有根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为例,王有根于2024年1月28日在德宏州瑞丽市购得29袋穿山甲甲片,总重量4970g,后在返回大理途经杭瑞高速龙陵县黄草坝服务区时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对王有根作出了以下处罚:

  1. 没收野生动物制品:即大穿山甲甲片4970g。
  2. 罚款: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零玖拾陆元整(106048.00元×2倍=212096.00元)。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我国对于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三、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购买、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和标识,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 增强法律意识:公众应增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3. 积极举报违法行为:若发现有人非法购买、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野生动物保护秩序。

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作为公民,我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如果你有任何关于侵权损害或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