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的调解与仲裁程序。以下是该法的核心内容:
一. 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 调解与仲裁程序
- 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仲裁:同样依据第五条,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对仲裁裁决不服并依法提起诉讼。
三. 仲裁规则与终局裁决
- 仲裁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 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争议,如果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或者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 诉讼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如果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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