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后可以要求澄清技术方案吗-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9-24 合同纠纷

在招投标流程中,关于开标后是否可以要求澄清技术方案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能主动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澄清或说明。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即“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防止因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而可能产生的利益输送或不公平竞争。

然而,评标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这种澄清或说明必须是在评标委员会的书面通知下进行的,且澄清或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具体到技术方案的问题,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存在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者明显错误等情况,且认为这些情况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的公正评价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但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不得主动提出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实质性内容的澄清。

此外,对于招标人而言,其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包括“主动型”澄清和“被动型”澄清)是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依据之一,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招标人的澄清也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且不得损害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开标后,投标人不能主动要求澄清技术方案。但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且这种澄清或说明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