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原则出自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来说,这一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调查或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之一。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出处
《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之后,列举了三个认定条件,其中第三项即为“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该内容未作调整。
《监察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坚持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在第六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该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该解释对以间接证据定罪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适用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原则内涵
“合理”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对该条文的立法背景进行说明时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这里的“合理”即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本质上是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善恶观、价值观。
“排除一切怀疑”的误解: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人类的认识只能无限接近客观真实,但并不能真正达到客观真实。因此,“排除合理怀疑”并非要求排除一切怀疑,而是要求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
“结论唯一”的要求:虽然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要求得出的结论唯一,但在适用间接证据定罪的案件中,以及判处死刑的案件中,相关司法解释均提出了“结论具有唯一性”的要求。这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严格性和准确性。
三、实践把握
对每一份关键证据的质的把握:据以定案的每一份证据均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存在瑕疵证据、非法证据问题。如果存在瑕疵证据、非法证据,则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补充调查、重新调查甚至予以排除。
对每一事实的证据量的把握:定罪量刑的每一事实甚至事实的每一关键环节都应有证据证明,且相互印证。如果某一事实的相关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应当通过补充调查等方式予以补强。
对全案证据证明效果的整体把握: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除了注重对每一个、每一环、每一组证据的质和量的把握外,还要注重对全案证据之间关系、整体证明效果的把握,保证证据链条完整,证据之间无矛盾,对事实的认定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建议: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应严格遵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原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准确、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如果您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