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询问的“案件终结条款”,这通常涉及到法律执行程序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您详细梳理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主要条款和条件: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定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或者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又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人申请,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制度。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满足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 法院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明确其应履行的义务。
- 同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包括其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 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其失信信息。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 法院需通过多种渠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
- 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如拍卖、变卖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则满足此条件。
其他相关条件:
-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部分情况下可能有所调整)。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相关事项
告知与听证: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法院应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裁定书制作与送达: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现的债权情况等。
- 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
恢复执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定期查询与恢复执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 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四、特殊情形处理
移送破产审查:
-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信息库录入与公布: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屏蔽与更正: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全面了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条款和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