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予刑事处罚吗-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4-08 经济纠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予刑事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无罪辩护的可能性

对于一些主观上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辩护人是可以作法理上的无罪辩护的。实践中,存在相关的判例支持这一点。例如,在(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刑事裁定书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宣告张某强无罪。

二. 罪轻辩护及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境

  1. 辩护前置与积极退赃:在案件尚未移送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尚未抓捕行为人之前,说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转出已经虚抵的进项税、接受税务行政处理或退出违法所得,尽量争取自首、积极退赃等有利的量刑情节,这可能为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提供基础。

  2. 税款损失的审查:如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损失较小,则可以作为量刑从宽的较为有利的理由,甚至可能争取到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3. 政策之辩:当前国家层面就稳定经济发展方面的相关政策,对刑事案件涉案企业的处理比较有利。辩护人应尽量推动被告人运用这些刑事政策争取从轻处理,包括合规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等,这也可能为不予刑事处罚提供契机。

我建议:在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因素。如有可能,应积极争取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