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主要规定的是实行行为。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概念明确
- 实行行为: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侵害某种具体社会关系而为完成某种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它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完成某种犯罪所必需的危害行为,即无此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特定的犯罪。
- 预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预备行为是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准备行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二. 特征分析
实行行为的特征:
- 直接性:实行行为直接针对犯罪对象,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 紧迫性: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
- 法定性:符合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需的行为。
预备行为的特征:
- 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如购买作案工具、制定计划等。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若因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图而停止,则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三. 刑法分则的规定
- 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需要而在立法上总结归纳出各种具体犯罪得以成立的危害行为作为实行行为。这些实行行为是构成特定犯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分不同犯罪的关键。
- 预备行为虽然也是犯罪过程的一部分,但刑法分则并不直接规定预备行为,而是将其作为犯罪预备形态在总则中加以规定。
四. 实例说明
-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是“故意杀人”,即行为人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而购买刀具、踩点等预备行为,虽然也是为实施故意杀人罪创造条件,但并非刑法分则直接规定的实行行为。
综上所述,刑法分则主要规定的是实行行为,这些实行行为是构成特定犯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刑法分则的重点内容。预备行为虽然也是犯罪过程的一部分,但并非刑法分则的主要规定对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