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9-20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申请人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也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下是对行政复议法中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在行政复议审理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是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条基本原则。不同于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求,行政复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以被申请人承担为原则、申请人承担为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管理者的优势地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时无须征得其同意,因此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在作出执法行为时就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全面、客观地收集并固定证据,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还要按要求将证据整理归档。行政管理的特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在举证能力上优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审理中应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

  • 合法性举证:被申请人需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适当性举证:被申请人还需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即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公正。行政复议审理对行政行为的审理是全面审理,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即合理性。这是行政复议审理的特点,体现了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优势。

二、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特定情形

虽然被申请人举证是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一般有三类:

  1.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申请人需要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 例外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2. 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 申请人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包括发生损害及损害大小的证据,以及损害与行政行为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 例外情形: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因被申请人的改变财产损害现场而导致申请人无法证明所遭受的损害大小的,由被申请人进行举证。
  3.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 除前两类明确规定的申请人举证情形外,只有法律、法规可以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应当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必要性,不应随意扩大申请人举证责任的范围。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意义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行政复议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关系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还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举证责任的规定,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以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举例说明:

  • 假设某公民认为某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在此情况下,该公民需要提供曾经要求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如果该公民无法提供此类证据,且该行政机关并非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那么该公民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审理后果。
  • 又如,某公民在行政复议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声称其财产因某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失。在此情况下,该公民需要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如果因该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该公民无法举证(如改变财产损害现场),那么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该行政机关。

总结来看,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举证责任的规定。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