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合同预留质保金的 条款有哪些-张秋实律师|法行宝
2025-09-20 合同纠纷

关于合同中预留质保金的条款,这主要涉及到工程建设领域的质量保证金预留问题。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我可以为您详细梳理一下相关的条款和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和方式,在不同部门的规定中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来说:

  1. 财政部规定:

    •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2. 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规定: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面对这两个部门规定的不一致,实际上,目前财政部令第81号和建质〔2017〕138号文件均在有效期内。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保证金比例应以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约定的为准。这意味着,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结果,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和方式。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规定和原则需要注意:

  • 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 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 按时返还保证金: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 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但如前所述,具体比例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综上所述,合同中预留质保金的条款应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方式、返还时间等关键要素,并确保这些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双方充分协商并明确约定这些内容,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