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因胁迫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例如,一方以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安全相威胁,迫使对方与其结婚,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有权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指的是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或对另一方健康、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疾病,如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病等。若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后果与注意事项: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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