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约定不以最低价中标合法吗-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9-15 合同纠纷

居间合同中约定不以最低价中标,该约定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1. 若该约定未违反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则该约定合法。

    • 居间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居间合同的约定并不涉及对招投标结果的非法干预,比如只是约定在符合招标条件的前提下,协助客户更好地展示自身优势以争取中标,而非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中标结果,那么这种约定是合法的。
    • 例如,居间人可能为客户提供市场调研、竞争对手分析、投标策略建议等服务,帮助客户在符合招标要求的前提下,以更有竞争力的方案参与投标。这种情况下,居间合同中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的。
  2. 若该约定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或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则该约定不合法,且可能导致居间合同无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居间合同中约定了不以最低价中标,且这种约定是通过行贿、串通投标等不正当手段来实现的,那么这种约定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例如,在居间合同中约定,居间人将通过“打通关系”等方式,确保客户不以最低价中标。这种约定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也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居间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 具体案例中,如原告宏冠公司与被告苏某、唐某签订的《居间合作协议》,约定开标前原告先支付10万元到被告苏某的对公账户上用于“打通关系”,若未中标,被告应退还该10万元。该协议因违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法院认定无效,二被告需向原告返还先行支付的10万元。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居间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居间人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投标结果。
  •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 如果发现居间合同中的约定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居间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双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违反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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