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之所以争议很大,主要源于“通谋”要件的认定复杂性、近亲属共犯认定的分歧,以及对“事中通谋”实践认定的困难。以下从这几个方面详细阐述:
一、“通谋”要件的认定复杂性
“通谋”作为成立共同受贿犯罪的必备要件,其实质是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的一种意思联络。然而,这种意思联络并不等同于共同犯罪的故意,但它能反映犯罪故意的内容。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共同受贿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双方要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了财物这一事实。而“通谋”则要求行为人双方必须在受贿罪实行行为“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财物”两方面均具有意思联络。这种双重的要求使得“通谋”的认定变得复杂且富有争议。
二、近亲属共犯认定的分歧
在近亲属成立受贿罪共犯的问题上,存在是否需要“通谋”的分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解析,近亲属成立受贿罪共犯实际上仍是以双方具备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为准,这隐含了“通谋”的要求。然而,由于《纪要》在规定近亲属成立受贿罪共犯时并未明确使用“通谋”一词,而是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这导致了一些人对近亲属共犯认定标准的误解。
三、“事中通谋”实践认定的困难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事中通谋”的认定相对复杂。由于受贿罪作为复行为犯,其实行行为包含“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财物”两个方面,因此对“通谋”的认定不仅要求行为人双方要认识到所收受的财物是贿赂物,还要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的事实。
建议: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应全面、准确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合理认定“通谋”要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案件需要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根据你的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