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内容-张惠全律师|法行宝
2025-04-06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和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1. 提请批捕的时限: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 审查批捕的程序: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一条款确保了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限制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了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我建议您在阅读法律条款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理解,以更好地掌握其实际应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