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案件 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13 行政纠纷

在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逾期答复: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若不能当场答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实践中,行政机关可能因各部门之间衔接不畅等原因,未能及时将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导致答复时超过了法定期限,从而构成违法。
  2. 不予答复或答复理由不充分:

    • 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若以信息属于秘密不予公开为由作出答复决定,但未能充分说明理由,且在诉讼过程中因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无法证明答复行为的合法性,则构成违法。
    • 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败诉风险显著增加。
  3. 答复形式不符合要求: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形式要求。
    •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若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应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若行政机关提供的答复形式不符合申请人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则可能构成违法。
  4. 答复内容错误:

    • 答复内容错误主要指行政机关作出了答复行为,但答复内容出现错误。
    • 例如,行政机关未区分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而予以公开,或未区分所申请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予以公开;有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错误的信息内容或错误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等。
    • 这些错误都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案件中败诉。
  5. 未履行告知义务: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若属于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若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则可能导致败诉。
  6. 缺乏专业机制和人员:

    • 目前,仍有多数政府机关特别是基层政府及部门尚未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统一受理、审核、答复部门,也未确立专门人员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这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缺乏专业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经办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不适应当前日趋复杂的信息公开实践环境。
    • 这些问题也是导致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案件中败诉的重要原因。

针对上述败诉原因,行政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 加强内部协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及时、准确地送交相关职能部门;
  • 完善答复机制,确保答复理由充分、形式符合要求;
  • 提高答复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内容错误;
  •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申请人能够获取所需信息;
  •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统一受理、审核、答复部门,并确立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 加强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储备,提高其适应复杂信息公开实践环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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