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相关营业主体会面临行政处罚,具体处罚依据和标准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若违反此规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通常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具体可参考地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例如,在《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和处罚标准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对于1年内第一次接纳3名(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违法情节,适用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程序
四、实际案例
以岳阳欢歌畅娱乐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因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被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经调查,该公司办理了相关证照,具有娱乐场所营业资质,但因其管理巡查不严,导致未成年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下单进入营业场所消费。最终,该公司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9元,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建议营业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并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消费者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若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