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韦红露律师|法行宝
2025-09-12 婚姻家庭

关于您提到的“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我了解到的是上海市针对婚姻介绍机构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目的与定义

该办法旨在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活动,保护征婚当事人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其中,婚姻介绍机构被定义为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中介组织。

二、适用范围

此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服务及其管理活动。同时,报社、期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也需遵循此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是婚姻介绍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该办法。区、县民政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民政局领导。此外,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也需按照各自职权,做好婚姻介绍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设立与管理

  1. 登记:举办非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的,需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举办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的,则需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 分支机构与服务点: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婚姻介绍机构设立服务点的,需向市民政局备案。
  3. 变更与终止:婚姻介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改变机构设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需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终止服务活动的,则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 网站与网页备案:婚姻介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或网页的,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市民政局备案。
  5. 媒体备案:媒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需以法人的名义向市民政局备案。

五、服务规范

  1. 明示制度:婚姻介绍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明示服务项目,公开收费价格。
  2. 证明的提供:征婚当事人到婚姻介绍机构或媒体登记征婚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职业、学历等证明;有婚姻史的,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婚姻介绍机构或媒体对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有疑义的,应进行核实。发现虚假证明的,应拒绝接受和发布征婚信息。
  3.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婚姻介绍机构或媒体与征婚当事人签订书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应明确服务项目、形式及次数、服务期限、服务收费标准、合同终止时征婚信息资料的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禁止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4. 征婚信息的公布与留存:婚姻介绍机构或媒体应按照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约定,如实公开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并在婚姻介绍服务期限内备份并留存。
  5. 隐私权保护:婚姻介绍机构或媒体应保护征婚当事人的隐私权,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用于征婚以外的事项。
  6. 服务记录:婚姻介绍机构或媒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做好服务活动的记录。
  7. 征婚广告:婚姻介绍机构在媒体刊登或播放征婚广告的,应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禁止冒用其他单位的名义发布。征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征婚当事人因婚姻介绍机构或媒体的中介行为产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投诉、调解或诉讼等途径寻求解决。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施行日期

此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