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取回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案例-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09-12 公司事务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破产管理人取回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问题,我将结合陕西省大荔县法院的一个具体案例来为您详细解答。

法律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关于保证金取回权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该法的第三十八条,它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以陕西省大荔县法院审理的“(2024)陕0523民初3281号陕西某某公司与渭南某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审案”为例,该案涉及了履约保证金的取回权问题。

案件事实:

  •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与被告渭南某某公司(后进入破产程序)签订了施工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 原告按照约定缴纳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备注了资金用途。
  •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了该笔履约保证金。
  • 后续因被告未能取得相关手续,导致工程无法进行。
  • 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告主张取回该笔履约保证金。

裁判要旨:

  1. 货币特定化:法院认为,对于货币的特定化,进入特定账户并非唯一形式,亦可通过注明其用途加以特定化。原告在转账时已备注资金用途为“履约保证金”,且被告出具的收据也载明了这一点,因此该笔货币已特定化。

  2. 履约保证金性质:法院指出,履约保证金并非基于债的关系发生,而是担保债履行的一种方式。因此,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即原告)享有对该保证金的所有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3. 取回权行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原告作为履约保证金的所有权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通过管理人取回该笔保证金。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渭南某某公司在破产财产中优先退还原告陕西某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结论与建议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破产程序中,如果保证金已经特定化,并且缴纳方享有对该保证金的所有权,那么缴纳方有权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该笔保证金。因此,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如果保证金符合特定化条件,并且您作为缴纳方享有所有权,那么您在破产程序中是有权取回该笔保证金的。

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您首先确认保证金是否已经特定化,并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据、合同等)。然后,您可以与破产管理人沟通,提出取回保证金的申请。如果破产管理人拒绝您的申请,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