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虚开发票的案子一般过了20年还能用吗”这一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的是法律追诉时效的问题。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受到法律严厉打击的。这类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区分的。
具体来说:
一般情况: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追诉时效期限通常为五年。这意味着,在五年内如果没有被发现或起诉,那么之后一般就不再追究。
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追诉时效期限将延长至十五年。
数额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对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十年。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例外,那就是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现在,回到您的问题本身。如果虚开发票的案子已经过了20年,那么按照一般的追诉时效规定,似乎已经不再追究。但是,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追诉,并且核准了追诉请求,那么即使过了20年,仍然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虚开发票的案子过了20年是否还能被追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它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虚开的税款数额、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认为必须追诉并核准了追诉请求。
总的来说,虽然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但在特定情况下,仍然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对于任何涉及虚开发票的行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