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收受贿赂判例-张文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刑事辩护

以借为名收受贿赂的判例及法律分析如下:

一、典型判例概述

有这样一起案例,甲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乙系私营企业主。甲帮助乙承揽了价值约1亿元的工程项目,乙因此赚得1000万元。随后,甲向乙“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条,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归还日期、违约责任等。乙从公司取现200万元后交给甲,甲将该款项存入自己实际控制的某亲属股票账户中用于炒股。案发后,甲乙均辩称该200万元系真实借款。然而,经调查发现,甲年薪80万元,名下合法资产500万元,其中4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具备归还能力但长期未归还;乙从公司取现200万元的记录在账目上已被列为工资予以平账;且自借款后,甲乙双方均未再提及过该借款。最终,法院认定甲、乙的行为构成“以借为名”型行受贿犯罪。

二、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在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而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 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若借款事由虚构或非生活必要需求,则虚假借款的可能性大。
  2. 款项的去向:借款后,资金是否真正被用于实际需求,如用于个人理财而非借款事由所述,则证明虚假借款的可能性更大。
  3. 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若双方仅为普通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关系,无具体谋利事项,则认定虚假借款要十分慎重。
  4. 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若存在明确的请托谋利事项,且谋利事项的“分量”足以支撑起“以借为名”型受贿的数额,则虚假借款的可能性更大。
  5. 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若“借款”行为发生后,国家工作人员从不提及该笔借款,则证明虚假借款的可能性大。
  6. 是否有归还的能力:若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归还能力但长期不归还,则一般证明其无归还的主观意愿,借款系虚假的。
  7. 未归还的原因:若借款被用于归还赌债、给特定关系人花费、个人挥霍等,则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想要归还的主观意愿较低。

三、判例中的法律分析

在上述判例中,法院根据以下事实认定了甲、乙的行为构成“以借为名”型行受贿犯罪:

  1. 谋利事项:甲帮助乙赚得1000万元,双方具备“以借为名”行受贿200万元的基础。
  2. 借款发生时间:甲公司刚支付完毕乙的工程款,甲与乙即发生了借款行为,借款与谋利事项相隔较近,关联度高。
  3. 借款事由和款项去向:甲将借款用于炒股,同时其名下有400万元理财产品,借款的需求并非真实存在。
  4. 借款手续:双方仅签订了一个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归还日期、违约责任等。
  5. 支付手段:乙提取200万元现金交给甲,甲将现金存入本人亲属账户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6. 归还能力:甲年薪80万元,名下资产丰厚,足以归还乙的借款,但其在5年的时间内一直未归还借款。
  7. 有无索要或归还的行为:自借款至案发有5年之久,甲没有归还借款、乙没有催要借款的任何行为和意思表示。
  8. 借款账目:乙已经以发放工资的名义,对借款进行平账。

四、建议与启示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避免与请托人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若确实需要借款,应当确保借款事由真实、合理,并签订完备的借款手续,明确借款期限、归还日期、违约责任等。同时,应当及时归还借款,避免给请托人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对于请托人而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若确实需要向国家工作人员借款,应当确保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并避免将借款与谋利事项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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