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一般而言不能转化成资产,尤其是属于国有的、公益性质的不可移动文物,更是不能“资产化”。以下从法律、实践及理念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一法条明确禁止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以及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为,从法律层面直接否定了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的合法性。
二、实践角度
历史案例:历史上存在过将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的尝试,但均因可能损害文物的原真性、完整性及其突出普遍价值而遭到制止。例如,清西陵、清东陵所在地政府曾试图通过发掘帝陵、建设飞机场和高速公路等方式发展旅游,但均被国家文物局制止。这些案例表明,不可移动文物的“资产化”实践往往伴随着对文物安全的威胁。
现实问题:近年来,虽然“资产化”的概念并未明确提出,但一些文博机构利用馆藏文物做拓片出售、利用馆舍开办家具城甚至歌舞厅等行为,实际上已经是以文物机构的藏品、馆舍、人员和资金等作为要素,投入经营活动。这些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费困难,但也引发了公众的不满和文物的安全隐患。例如,吉林市博物馆曾因租用建筑开设的“银都夜总会”发生火灾,导致大量珍贵文物和古生物化石被烧毁。
三、理念角度
文物保护的本质:现代文物保护理念更加突出文物保护的本质,即保护和彰显文物物质载体所承载的文化价值,并最终为人类文明发展提供文化驱动力。不可移动文物的“资产化”往往容易导致以利用最大化为目的,而忽视了文物保护的本质要求。
公益性质: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属于国有的、公益性质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存在和利用应当以公益为目的,而非追求经济效益。将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无异于驱使这些本该颐养天年的“高龄老人”继续强撑着挣钱,这既不符合文物保护的理念,也不符合社会公益的要求。
建议与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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