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取决于其与受贿人之间的具体关系和行为性质。
一. 第三人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犯
- 定义与范围: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 实例说明:如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配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仍按照其配偶的要求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配偶即构成受贿罪共犯。
非特定关系人在特定条件下的共犯认定
- 条件限制:对于特定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若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通谋,且双方对收受的财物存在共同占有关系,则第三人亦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这主要依据的是共同犯罪的原理,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即构成共犯。
- 实例说明:如某企业主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由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企业主则负责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这些财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虽非特定关系人,但仍可能因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而被认定为受贿罪共犯。
二. 第三人不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无通谋或共同占有关系
- 若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无通谋,或对收受的财物无共同占有关系,则第三人通常不构成受贿罪。例如,第三人仅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转交财物,且未私自截留或另行收受请托人财物,此时第三人并不构成受贿罪。
介绍贿赂行为
-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非受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若第三人的行为符合这一标准,则可能被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而非受贿罪。
三. 总结与建议
- 第三人是否构成受贿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通谋、共同占有关系以及第三人的行为性质。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定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定罪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我建议:在涉及此类问题时,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和准确的法律意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