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配偶患精神疾病,配偶是否必须当监护人”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包括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明确顺序的。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法律上具有优先地位。这是因为配偶在日常生活中与被监护人关系最为密切,对被监护人的情况也最为了解,能够更直接地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配偶必须担任监护人。如果配偶因自身健康状况、经济条件或其他原因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配偶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已经恶化到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程度,那么配偶就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
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的确定将遵循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考虑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这些个人或组织在担任监护人之前,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以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监护能力和条件,能够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对指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但如果配偶不具备监护能力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监护人的确定将遵循法律规定的顺序,并可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或裁决。因此,配偶并不是必须当监护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