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公职人员买土地犯罪要件”这一问题,实际上更准确的表述应为“公职人员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这一罪名主要涉及公职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下是该罪名的详细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只有公职人员,特别是那些在土地管理、审批等环节具有职权的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动机。这里的“徇私”可以理解为为了个人私情或私利而故意违反规定。公职人员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出于个人目的仍然实施。
三、客观要件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公职人员必须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这些法规明确了土地出让的程序、价格标准等关键要素。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土地使用金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具体来说,如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达到一定标准(如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或者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情节严重”。
四、情节严重与加重处罚事由
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公职人员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出让面积、出让价额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价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重处罚事由: 如果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如出让面积更大、出让价额更低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价额更高,就属于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此时,公职人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五、立案标准与重特大案件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在达到一定标准时,应予立案。同时,也明确了重大案件和特大案件的标准,如出让面积、出让价额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价额达到更高水平。
典型案例分析
以某市国营电力水泥厂厂长孟某某案为例,该案中涉及国土局局长尚某某、用地科代理科长王某某、地籍科代理科长赵某某等多名公职人员。他们通过违规操作,帮助孟某某以低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635万余元。最终,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公职人员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以及情节严重与加重处罚事由等。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