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限制些什么-黄祖合律师|法行宝
2025-09-08 刑事辩护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主要对惩戒对象实施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信用惩戒三方面的限制措施。以下是对这些限制措施的详细阐述:

一、金融惩戒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1. 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但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这意味着,惩戒对象将无法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渠道进行资金转出操作,仅能通过银行柜台进行。

  2. 停止支付账户业务: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但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这表示,惩戒对象将无法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消费、转账等操作,仅能将支付账户余额转至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3. 暂停新开立账户: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的要求。这意味着,在惩戒期内,惩戒对象将无法新开立任何支付账户或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也将受到非柜面出金功能的限制。

二、电信网络惩戒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1. 限制通信功能: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这表示,惩戒对象将无法正常使用其名下的通信设备进行通话、短信发送等操作,也无法进行通信设备的过户。

  2. 限制互联网账号功能: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这意味着,如果惩戒对象的电话卡注册了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这些账号的功能和业务将受到限制。

  3. 不得新开立通信业务: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这表示,在惩戒期内,惩戒对象将无法新开立任何通信业务或互联网账号,也无法享受相关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服务。

三、信用惩戒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八条,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落实:

  1. 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这意味着,惩戒对象的失信信息将被公开,对其社会信用造成严重影响。

  2. 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表示,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将被记录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对其未来的金融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惩戒期限与申诉渠道

  1. 惩戒期限: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期限为三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二年。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有关惩戒对象自动移出“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申诉渠道: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十四条,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公安机关收到申诉后,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向申诉人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总结来看,《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通过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信用惩戒三方面的限制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治理。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