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甩项继续施工的差价承担问题,需结合甩项竣工协议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结论如下:
1. 甩项竣工协议有明确约定时,依协议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4.3款,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甩项竣工协议,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差价承担方式(如由发包人承担因甩项导致的材料、人工等成本增加),则双方应按协议履行。示例:若协议约定“因甩项需调整施工范围,发包人同意补偿承包人因材料涨价产生的差价50万元”,则发包人需按此支付。
2. 甩项竣工协议无约定时,分情况处理
发包人要求甩项的情形:
若甩项是发包人提出的(如为提前使用部分工程),且未在协议中约定差价承担,根据公平原则及司法实践,发包人通常需承担差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1728号案中明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应按已完合格工程结算并支付价款,不得以甩项部分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同理,若甩项导致承包人成本增加(如重新采购材料、调整施工方案),发包人应补偿差价。
承包人原因导致甩项的情形:
若甩项是因承包人违约(如施工进度滞后、质量不达标),且发包人同意甩项以减少损失,则差价可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示例:承包人因管理不善导致部分工程无法按期完成,发包人同意甩项并委托第三方施工,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可能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擅自使用甩项工程的特殊情形
若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甩项工程,根据《民法典》第800条及司法解释,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此时承包人仍有权主张差价补偿。
示例:发包人急于使用部分工程,在未与承包人达成甩项协议的情况下强行使用,后续若承包人能证明差价系因发包人要求甩项导致,法院可能支持其补偿请求。
法律建议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案情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