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建筑物没有竣工验收能否不罚款”的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规和行政处罚的角度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就擅自交付使用建筑物,这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即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如果因此造成损失,建设单位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了解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情形:
轻微违法行为:如果涉及的是市政小型工程或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对于市政中型工程或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如果涉及的是市政大型工程、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将更为严厉,即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建设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前,建设单位仍需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
综上所述,建筑物没有竣工验收就擅自交付使用是违反法规的行为,建设单位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建筑物没有竣工验收是不能避免罚款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建筑物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交付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