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理解-郑素洁律师|法行宝
2025-04-05 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 条款核心内容

  •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 条款解读

  1. 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制:该条款强调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因此,当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时,这些股权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2. 否定工商登记的绝对性:虽然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中记载了各自的出资额,但这种记载并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在离婚时,不能仅根据出资额来确定股权的分割比例,如果夫妻双方对股权的归属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3. 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分割: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求、无过错方的权益等,以确保分割结果的公正合理。

  4. 与其他法律条款的衔接:该条款提到了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衔接。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法院也会参照这一原则进行处理。

  • 例如,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投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且都登记为股东。后来双方离婚,对于公司股权的分割产生了争议。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法院就不会仅根据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上的出资额来判定股权的归属,而是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求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我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充分理解并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注意工商登记的绝对性被否定的情况,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并参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