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人民法院文员行政文书时,需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格式,以确保文书的正式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以下是一份关于如何撰写人民法院文员行政文书的详细指南:
一、基本规范
当事人名称:
- 当事人名称需要用到简称的,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诉讼文书主文部分用当事人全称,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
- 当事人简称在案件来源部分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且应保持一致,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特点。
法律、法规引用:
- 第一次引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时,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 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
信息准确性:
- 文书中所涉及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尽可能准确。
- 引用行政机关文件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结构层次序数:
- 文书中结构层次序数按实际需要依次以“一、”“(一)”、“1.”和“(1)”写明。
- 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
审级表述:
- 为避免引起歧义,诉讼文书中尽量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具体审级,如“二审法院”、“再审判决”。
本院指代:
- 在诉讼文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
二、标点符号用法
特定词语后标点:
- “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词语之后,应使用冒号。
- “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起诉书指控”、“自诉人控告”、“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
其他标点符号:
-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三、数字用法
汉字数字与阿拉伯数字:
- 裁判文书中表述数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视不同情况可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但应保持相对统一。
汉字数字使用情况:
- 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 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需要列条的序号;
- 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涉及的数字;
-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
-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
-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
阿拉伯数字使用情况:
- 除汉字数字列举的情况之外的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及时、分、秒;
- 物理量的量值;
- 非物理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量)的数量;
- 案号、部队番号、证件号码、地址门牌号码;
- 为保持裁判文书体例一致,凡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
数字书写注意事项:
- 4位以内的数字,不需用分节法;
- 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
- 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
- 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
- 年份不能简写。
四、计量单位用法
长度计量单位:
- 采用米制,单位名称用“米”、“海里”、“千米(公里)”;不得使用“公分”、“尺”、“寸”、“分”及“吋(英寸)”。
质量计量单位:
- 名称使用“千克”、“克”、“吨”;不得使用“斤”、“两”。
时间计量单位:
- 名称使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得使用“点”、“刻”。
体(容)积计量单位:
其他计量单位:
遵循以上规范和格式,可以确保人民法院文员行政文书的正式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在实际撰写过程中,还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