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下车后车辆溜车被撞到,驾驶员一般不能被认定为第三者,无法直接通过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获得针对自身的赔偿。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驾驶员身份认定
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本车的车上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判断驾驶人的身份是否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不能简单依照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是否已处于肇事车辆之外来认定。车辆驾驶人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驾驶车辆并对行驶安全负责的人。判断是否为车辆驾驶人,关键要看其对车辆行驶是否负有安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这意味着,驾驶员下车后,如果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导致车辆溜车并造成自身损害,其身份并未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人请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
赔偿途径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虽然驾驶员不能以第三者的身份要求自己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但如果事故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那么驾驶员可以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对方车辆的无责赔偿:如果溜车事故中涉及其他车辆,且对方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但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不过,这种赔偿通常金额有限,且主要针对对方车辆造成的损害。
实际案例
以卢氏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例,驾驶员李某将车辆临时停放,下车后车辆溜车并向前行驶,李某发现后返回驾驶室欲阻止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李某既是驾驶人又是受害者,其身份不能因车上车下的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化为“第三者”,其受到的伤害不属于自己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最终,李某的损害由对方驾停车辆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进行了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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