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共同借款人是否停息-张越律师|法行宝
2025-04-04 经济纠纷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该规定仅适用于破产债务人,对共同借款人没有约束力。

一. 债务人破产对债权计息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规定意味着,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对于债权人的利息支付责任将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这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防止破产财产因持续计息而过度消耗,从而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更为合理的清偿。

二. 共同借款人的责任

  1. 责任独立性:共同借款人作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一方,其责任是独立的。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共同借款人仍需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包括本金和利息。

  2. 法律约束力:如前所述,《企业破产法》中关于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定仅适用于破产债务人,对共同借款人没有约束力。因此,共同借款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债权人支付利息。

三. 实际案例分析

  • 案例一: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债务人A公司和共同借款人B、C共同向债权人D借款,并约定了利息。后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D要求B、C继续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A公司的利息支付责任已因破产而停止,但B、C作为共同借款人,仍需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D支付利息。

  • 案例二:另一案例中,债务人E公司和共同借款人F向债权人G借款。E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G要求F停止支付利息。法院驳回了G的请求,认为F作为共同借款人,其责任并不因E公司的破产而免除,仍需继续向G支付利息。

我的观点: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共同借款人仍需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破产而要求共同借款人停止支付利息。共同借款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进展,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如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计划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