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核心条件是: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具体分析如下:
债权人数量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指实际到场并参与表决的债权人人数计算,不包括未出席或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例如,若到场债权人共10人,则至少需6人同意方可通过。
债权额比例要求:
决议需经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即同意决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需超过全体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总债权额的50%。例如,若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则同意决议的债权额需超过500万元。
特殊决议的更高标准:
对于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的表决,需分组进行且每组均需满足双重条件:
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界定:
表决基数仅计算无财产担保债权,即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抵押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无表决权,但可就担保物处置方案单独表决。
实务提示:
如有具体案例或表决程序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