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卸货货物坠落致人死亡,三者险是否赔付”的问题,我们可以结合相关法律案例和保险条款来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和条件是有所不同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主要是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在这个案例中,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并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交强险是不予赔付的。
接下来,我们看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规定,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在这个案例中,袁某在加固货物过程中不慎被货物砸中头部致死,此时他已下车并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因此可以视为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进一步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保险条款的约定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事故系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属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因此能够适用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但同时,法院也指出袁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进行了相应扣除。
最后,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和赔付方式,还需要遵循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应扣除其已经通过其他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得到赔偿的部分,以及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部分。在这个案例中,袁某家属已通过雇主责任险获得50万元赔偿,并通过车上人员险获得10万元赔偿,因此A保险公司只需再赔付剩余部分的损失。
综上所述,对于“卸货货物坠落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果事故发生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且造成非车上人员、非被保险人的伤亡,同时符合商业三者险的承保范围,那么三者险是有可能进行赔付的。但具体赔付金额和方式需要根据事故情况、保险条款以及法院判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