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车上人员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人。在交强险中,“第三人”通常指的是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员以及被保险人。这是基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和赔偿原则来确定的。
首先,交强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然而,这种保障是有范围的,它主要针对的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即除被保险人和本车车上人员以外的受害人。
其次,从赔偿原则来看,交强险的赔偿是基于“责任”的,即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本车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通常被视为一个整体,他们的损失应该通过其他途径(如车上人员责任险)来得到赔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车上人员的身份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成为交强险的“第三人”。比如,当车上人员在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并且与车辆发生了再次的接触或碰撞时,其身份可能会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但这种情况的认定通常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事故情况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对方车上人员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身份和赔偿责任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如果您对这方面的问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