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面临不同层次的罚款处罚。具体罚款标准如下:
一般事故:通常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不过,也有说法认为处罚范围是上一年年收入的30%至50%,具体比例可能因地区或特定规定有所差异。
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也有说法认为是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的罚款。
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也有更为严格的说法,认为是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这是最为严重的处罚情形。
此外,如果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将可能面临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于逃匿的,还可能被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请注意,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如不幸发生事故,也应积极配合调查,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