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售天然气判例-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公司事务

关于无证销售天然气的判例,以下是两个具体的案例及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清晰、详细且有深度的解答。

案例一:南康区黎某胜无证从事燃气经营案

案情简介

南康区住建局执法稽查大队对唐江镇黎某胜非法储存、经营瓶装液化气一案进行了调查。黎某胜跨区域从赣州开发区某液化气站充装瓶装液化气,然后运至南康区唐江镇以高价对外销售,非法获利。在案件调查期间,黎某胜声称与某液化气站有送气服务合同并获取报酬,但并未查到其与该液化气站存在劳务关系。经调查认定,黎某胜的行为属于个人投资的经营行为,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南康区住建局执法稽查大队责令黎某胜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并对其作出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龙门县刘某某无证经营燃气案

案情简介

龙门县城管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龙门县龙田镇某村无证经营燃气活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轻型厢式货车,其中包含超期和未超期的气瓶。经调查,涉案人刘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驾驶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省住建厅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龙门县城管执法局对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这两个案例都强调了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严格性,以及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性。燃气作为危险化学品,其存储、运输和销售都有严格的安全要求。无证经营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总结与启示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加强监管与执法: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常态化打击、整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3. 提高安全意识:公众应提高燃气安全意识,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燃气供应商,共同维护燃气安全。
  4. 群防群治:由于燃气违法行为具有随意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应调动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现对燃气违法行为的群防群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