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如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盗窃、窥照、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复制、出售、传播国家秘密的;
-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这一条款详细列举了违反保密法的具体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给予处分以及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不适用处分的人员,也规定了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