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款第8条-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详细规定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限额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垫付与追偿规则。以下是该条款核心内容的解读:

一. 赔偿范围及限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若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以下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此限额涵盖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4.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的赔偿限额:
    •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
    •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 特殊情形下的垫付与追偿

在特定情形下,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或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将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垫付,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综上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是交强险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明确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限额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处理规则,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