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是什么-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公司事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是关于会计档案整理立卷与移交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 整理立卷与移交的基本要求

  • 整理立卷: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 移交规定

  1. 临时保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2. 移交档案机构: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3. 未设立档案机构的情况: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 移交的特殊规定

  • 保持原卷册的封装: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我的观点:第六条详细规定了会计档案从整理立卷到移交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了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于企业和单位来说,遵循这一规定对于维护财务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至关重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