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孔纯龙律师|法行宝
2025-09-01 刑事辩护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自然人,包括在法院的判决、裁定中有给付义务的被告人。同时,单位也能构成本罪,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于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2.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并且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行为人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或确因没有能力执行(如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则不构成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3.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这里的“判决、裁定”不仅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还包括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4.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 有能力执行: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 拒不执行: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如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财产,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等。
      • 情节严重:是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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